富圓采:代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公告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26 18:00
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被告: 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
(2)原告: 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
(3)法院名稱:中國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4)相關文書案號: (2016)蘇0923民初613號
2.事實發生日:106/04/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之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與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
因土地、廠房、非生產建築及廠務設施等資產之租賃有所爭議,本公司之子
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所承租之範圍僅佔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
公司所要求之極小部份,卻慘遭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以不合理之訴
求提起訴訟,以致本公司之子公司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於2017年4月21日
收到中國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之不公平「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之主要
內容為:
一、解除原告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與被告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
司之租賃關係。
二、被告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
司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之租金人民幣3,587.3616萬元及
2017年1月1日起至搬遷日止之租金人民幣998.5437萬元。
三、被告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遷讓租賃原告
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所有之藍寶石切磨拋相關土地、廠房、非
生產建築及廠務設施等資產。
四、駁回原告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
民幣328,563元,由原告協鑫光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02,395元,
被告富晶鑽(江蘇)光電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26,168元。
五、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15日內,上訴於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截至目前為止,尚未造成重大財務業務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相關法令處理後續事宜,本公司主張該案
件應以實際發生租金人民幣1,541,761元計算,以確保我方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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