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旺科技: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請法院解任本公司董事長歐陽自坤董事職務民事判決准許。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20 18: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及本公司董事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金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06/04/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請法院解任
本公司董事長歐陽自坤董事職務,本公司於106年4月20日收受民事判決書。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財務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董事長歐陽自坤先生自擔任該職務來,一心一意為股東追求
最大利益,絕無原告所提美化財報之故意,更無與林家毅、詹世雄等人通謀合意為虛
偽不實交易之行為,本公司遭受損失係因揚華公司惡意倒帳所致,於訴訟過程中多次
舉證聲明懇請法院明察,惟法院未予詳查反僅依主觀推論而核准原告請求。原期待民
事法院依法查明事實釐清真相,然法院仍未就本公司舉出之具體事證詳加探究即逕為
解任判決,顯不符公平正義,更抹煞歐陽自坤先生於此十多年來對本公司及社會之諸
多貢獻,本公司甚感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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