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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 稅費滯納金將不加計利息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3-30 16:18

行政院會今 (30) 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規費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並一併刪除法人繳交的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規定,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江姓民眾 10 年前繼承 9,700 萬元遺產,但因為遲繳遺產稅被中區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加徵滯納金,且再加徵滯納利息。江姓民眾 6 年前就繳納 2,400 萬元稅款、滯納金 181 萬元、滯納利息 93 萬元,他認為繳納的稅金太多、還得繳利息,相當不公平,因此先向財政部提出訴願,申請退還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被駁回,後續的行政訴訟也敗訴,於是在 2015 年 7 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在 2 月 24 日指出,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 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是督促國人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稅義務手段,未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和比例原則規定,且就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並未衝突。

但大法官會議對於滯納金再加徵利息部分認為,滯納金是政府為督促而設,並無再加徵利息餘地,且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的性質,如再加徵利息,是重複計算、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屬違憲、應立即失效。

財政部表示,依司法院今年 2 月 24 日釋字第 746 號解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 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另考量「所得稅法」第 112 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0 條、「貨物稅條例」第 31 條、「菸酒稅法」第 18 條及「規費法」第 20 條,亦訂有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雖非前述司法院解釋審查範圍,但基於相同的法理,該等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亦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有修正的必要。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另參考司法院釋字第 356 號及第 616 號解釋意旨,滯報金及怠報金是針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的制裁,乃罰鍰的一種,具行為罰的性質。考量現行各稅法對於「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對於滯報金及怠報金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欠缺合理性,有違比例原則,因此,一併修正刪除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

一旦立法院三讀通過相關修法,未來滯納金都不能加徵利息,行政院長林全指示,財政部應積極與立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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