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鑫: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本公司第十三次買回股份之買目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3-21 18:40
第二條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21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5/12/22~106/02/21
5.實際買回期間:106/01/03~106/02/15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11次買回2,800仟股共31,309,468元
第12次買回6,000仟股共55,886,407元
第13次買回10,000仟股共87,903,630元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申報第11次買回8,000,000股,實際買回2,800,000股。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不影響股價,
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故未執行完畢。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106年3月21日105年第9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訂定日期:106.03.21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
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與本公
司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採一次或分次方
式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訂定。
(受讓人資格)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公司全職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且經提董事
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
公司之全職員工,均為具本辦法第五條所訂之得認購股數員工資格。
(分配原則及轉換之程序)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依考量員工職級、服務年資或對公司具特殊貢獻等標準,兼顧認
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授權董事長訂定
員工受讓認購股數標準。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考量轉讓庫藏股對本公司資本公積之影響,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高於實
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作為每股轉讓價格,約定每股轉讓價格為面額每股10元。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股份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
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提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詳105年12月21日重大訊息公告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詳105年12月21日重大訊息公告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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