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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監理沙盒來了 政院:最長可實驗一年

鉅亨網記者宋宜芳 台北 2017-02-20 20:05

今 (20) 日行政立法協調會討論關於「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相關法規,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將在金管會底下成立專責單位,金管會將開放金融業及非金融業,都可參與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範圍限涉及金融法規需特許業務,實驗期最長 1 年。

徐國勇表示,金融科技發展是趨勢,英國、新加坡都有這樣的概念,我國將採取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專法推動,其中申請人條件放寬,自然人、獨資、合夥、法人皆可申請。

對於審查部分,也會要求申請人對專利、商標、著作權等運作方式說明,訂定相關辦法。審查項目必須在主管機關許可金融業務範圍內,且必須要有創新性,審查期間則為 60 天。

徐國勇進一步說明,倘若申請金融科技的申請人通過申請,可進入實驗期 6 個月,在申請期滿一個月前得以再申請延長 6 個月。此外,金融為高度監理的行業,因此必須要有監理措施,在監理沙盒體制下,主管機關可實地查訪,實驗辦理人不得拒絕,如果有缺失要求也必須限期改善,另,如果實驗過程,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有其他逾越實驗計畫,像是沒有遵守金融監管措施,亦沒有限期改善,主管機關得以要求廢止其實驗。

倘若實驗辦理人實驗完成,應在一個月內,把實驗結果行報請主管機關評估,若有創新性、有利金融發展,主管機關將檢討金融法規並轉介輔導,研議是否將實驗業務進入金融體系中,而在創新實驗結果審查完成後,實驗辦理人,可提出業務經營申請,評估併入現有金融體系或者與金融機關溝通,主管機關會給予協助。申請金融科技實驗辦理人,一旦獲得金融科技實驗期間,得以排除各項金融業務法規中有關從事特許業務的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

徐國勇說明,金融科技實驗辦理人推動實驗階段,契約必須基於誠信平等互惠原則 ,辦理人參加實驗,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辦理人責任,對於參與金融科技實驗者,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等行為,且必須提供保障措施以及退出實驗機制。倘若實驗過程有爭議,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處理爭議 ,而處理爭議的服務費將向辦理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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