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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林若亞抗稅聲請釋憲成功 全台540萬戶可望少繳所得稅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2-09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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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鉅亨網資料照)

凱渥名模林若亞 2005 年報稅時,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但被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要求補稅 5 萬餘元,林不服申請復查被國稅局駁回,林若亞打官司欲討公道,經承審法官聲請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 (8) 日作成釋字第 745 號解釋,認定國稅局不許列舉扣除違憲,2 年內檢討修正。對此,財政部今 (9) 日表示,將依大法官解釋,如期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約有 540 萬戶薪資所得申報者,未來報稅可望受惠。

林若亞 2006 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 2005 年收入 30 萬元全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費用,等於沒賺到錢,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指其收入是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林若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對此,司法官大法官昨天作成釋字第 745 號解釋指出,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等關於薪資所得計算,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

然而,大法官認為在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 2 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今天表示,將依該解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俾如期完成。

依此解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者關於薪資所得支出必要費用,只能扣除 12 萬 8000 元的法定扣除額,倘若未來修法成功,一般薪資所得者在計算綜合所得時,因工作的費用超過 12 萬 8000 元,可依修法如同執行業務所得者般,扣除必要費用。

宋秀玲說明,為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並兼顧量能課稅及稽徵簡便原則,現行綜合所得稅就薪資所得者的直接必要成本費用,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以合理反映薪資所得金額。

宋秀玲指出,近年來財政部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並積極推動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以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作業。

據統計,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總申報戶共 613 萬戶,其中申報薪資所得戶數約 540 萬戶,據估計薪資所得者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比例高達 9 成以上,該服務對薪資所得者確有簡化申報及大幅節省成本與時間效益,維持該服務及持續提升其服務品質益顯重要。

也就是說,約有 540 萬戶薪資所得申報者,未來報稅可望受惠,財政部估算,即便將來依解釋文修法調整稅制,以每戶少繳 2000 元計算,國庫稅收影響約 108 億元。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司法院釋字 745 號解釋理由書亦認我國每年薪資所得申報戶數已達 500 萬戶以上,薪資所得計算,採與必要費用額度相當定額扣除法,除有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考量外,亦為求降低稅捐稽徵成本,其目的尚屬正當,惟亦指出薪資所得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採差別待遇 (成本費用採定額減除與實額減除),與為求降低稅捐稽徵成本及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目的達成,欠缺合理關聯。

財政部將依據司法院解釋意旨,參考各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於兼顧量能課稅與簡政便民原則下尋求合理計算所得方式,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於 2 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符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大法官解釋並沒有說定額扣除是不對的,未來薪資所得將有機會實額減除和定額扣除雙軌方式進行。

至於時間表,宋秀玲表示,最快年底前收到初步資料,針對各行業成本費用做研究,具體對外徵詢進度還沒辦法定出時間表,但最慢 2018 年 2 月完成修法、 2019 年 5 月可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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