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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彰銀案〉台新金登報呼籲政府履約 財政部4點聲明回應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1-18 22:11

台新金控 (2887-TW) 日前才簡化訴訟要求,希望專注在「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之訴」,並且一再像行政院長林全喊話,要求其針對彰銀 (2801-TW) 經營權履行契約,台新金今 (18) 日更進一步在各大報紙刊登半版廣告,呼籲政府撥亂反正,正視契約履行,針對台新金大動作登報,財政部晚間發表 4 點聲明回應:

一、台新金控日前經董事會決議欲撤回有關本訴訟案要求財政部應將 3 席代表董事改派其所推薦之人員,以及請求未取得彰化銀行第 24 屆(2 年 7 個月)經營權損害賠償新臺幣 5 億 57 萬 1600 元之部分,該撤回部分於地院判決中均已遭敗訴駁回。

二、 財政部於彰化銀行之代表董事席次,係由該行經股東會選舉而取得,此結果為該行股東總體意志之具體展現,任何股東(包含台新金控及財政部)均受其拘束,自無依台新金控要求改派之理,倘若改派,更恐致生利益關係衝突、損害彰化銀行權益之虞,此有台新金控就本案所提起之假處分抗告遭高等法院駁回確定之民事裁定可參。

三、 關於損害賠償之部分,台新金控持中華徵信所鑑定報告作為其損害賠償請求之依據,近日中華徵信所於高等法院函詢後已表示:「有關鈞院來函詢問有關『損害』部份,…… 三、銀行於該兩年內所受損害之金額,並非本公司受任鑑定範圍。」而明確駁斥,故倘若台新金控願就相關事實業已明確之部分撤回上訴,使司法資源毋庸續行無端耗費,財政部對此樂見其成。

四、至於「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之訴」部分,監察院調查報告並未如台新金控所稱認定合約持續有效,地院判決更已明白表示財政部並無違約,台新金控既未撤回,且刻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財政部呼籲應靜候司法判決,不宜以任何形式影響司法審判。財政部業將本案系爭 94 年新聞稿及公函之歷史、目的及文義解釋完整提供法院,將該次特別股標售始末詳實記載,清楚說明系爭 94 年 7 月 21 日回函僅係針對彰化銀行 94 年 7 月 20 日來函所詢事項為回應,絕非與得標人成立契約之意,以避免任何人有試圖斷章取義、片面解讀之情,期能還給司法一個乾淨、單純之審理空間並靜候司法判決。

財政部強調,103 年彰化銀行董事選舉公開徵求委託書,一切行為均屬合法,此有監察院調查報告及地院判決可資驗證;面對彰化銀行將於本年股東會再度進行董事選舉,財政部仍將秉持維護公股股權權益精神,妥慎規劃並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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