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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別當「謝青良」!基金經理人若坑殺投資人 刑責、罰金加重罰~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12-06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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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鉅亨網資料照)

投信投顧人員若涉及背信,刑責及罰金將大幅提高!金管會今 (6) 日宣布研擬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其中提高投信投顧人員違背職務行為,從現行證交法背信罪最高 5 年,提高至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外界認為這是所謂「謝青良條款」。

前安泰投信副總經理謝青良曾於任職期間,受政府委託代操勞保、勞退基金,在得知盈正股價即將大跌,先出脫自己持股,才賣出勞退保基金的持股,自己賺 800 多萬,政府基金卻慘賠 1484 萬元,大幅傷害勞保及勞退基金權益,台灣高等法院依背信罪處謝青良兩年徒刑。

另外,寶來證投信協理瞿乃正也曾受託代操勞退基金,卻透過人頭向丙種墊款金主融資買股,與勞退基金買賣相同股票,1 年期間自己獲利 600 餘萬元。

金管會證期局主秘蔡麗玲表示,像謝青良及瞿乃正個案,都只能依刑法處 5 年以下或拘役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為了強化對投信投顧人員監管,因此決議修法。

依現行規定涉背信罪,是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完成後,未來將可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而為了提升國內資產管理業競爭力,證期局也放寬投信投顧業務限制,其中為了提升投信私募基金彈性及操作效率,擴大投信事業資產規模,參考國外規定,私募基金應募人數總從 35 人放寬至 99 人,以及明定投信投顧事業取得的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此外,金管會也刪除投資或交易應撰寫制式書面報告規定、放寬全權委託客戶符合本會一定條件者,不需要將全部委託資產,委由國內銀行保管等相關規定。以上修正條文,最快明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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