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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灤股份:2012年公司債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25 07:50

重要內容提示:債權登記日:2016年10月28日債券付息日:2016年10月31日開灤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於2012年10月30日發行的開灤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10月31日開始支付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期間的利息。根據本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一)發行人:開灤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債券名稱:開灤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三)債券簡稱:12開灤01(四)債券代碼:122201(五)發行規模:人民幣15億元(六)債券期限:本期債券為7年期,附第5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以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七)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5.40%,在債券存續期限前5年固定不變。(八)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九)計息期限:本期債券計息期限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十)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30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30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十一)兌付日:本期債券的兌付日為2019年10月30日。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兌付日為2017年10月30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十二)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2年11月14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十三)擔保方式:本期債券由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十四)債券受托管理人: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十五)登記、托管、委托債權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二、本次付息方案根據本公司《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前五個計息年度票面利率為5.40%,每手「12開灤01」債券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54元(含稅)。三、付息債權登記日和付息日(一)債權登記日:2016年10月28日。(二)付息日:2016年10月31日。四、付息對象3本次付息對象為截至2016年10月2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2開灤01」持有人。五、付息方法(一)本公司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准。公司將在本期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期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六、關於本期債券利息所得稅征收的說明(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征收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本期債券發行人已在《開灤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中對上述規定予以說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4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征收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對於持有「12開灤01」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再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三)其他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對於其他投資者,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七、相關機構及聯系方法(一)發行人開灤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文學聯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新華東道70號東樓聯系人:侯樹忠電話:0315-2812013傳真:0315-3026507郵政編碼:063018(二)主承銷商、債券受托管理人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曉東聯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豐盛胡同22號豐銘國際大廈A座6層聯系人:趙宏志、楊碩電話:010-56839506傳真:010-56839500郵編:100032(三)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聯系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系人:徐瑛聯系電話:021-68870114郵編:200120特此公告。開灤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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