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光電:公告本公司訴訟案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03 09:09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等與大立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光)
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處分機關:無
文書案號: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2.事實發生日:104/10/3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大立光前以本公司及其他共同被告涉嫌侵害其著作權
及營業秘密為由,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經智慧財產法院
於104年10月30日宣示中間判決主文。
4.處理過程:智慧財產法院認定本件訴訟之部分爭點已達可裁判程度,故先就部分
爭點進行中間判決(非終局判決)。依本次中間判決主文所載,智慧財產法院認
本公司M438320號及M438469號新型專利之部分圖式侵害大立光之圖形著作權,
另大立光主張本公司等侵害其營業秘密部分,智慧財產法院准許大立光之部分請求,
大立光部分請求遭法院駁回;就法院准許之部分,大立光得請求排除侵害。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本次中間判決主文所示,智慧財產法院並非全部准許大立光
對本公司及其他共同被告之請求,大立光之部分請求乃遭法院駁回,而本次僅為中間
判決,非終局判決,本件訴訟之第一審程序尚未全部終結,合先敘明。
因法院目前僅宣示中間判決主文,本公司尚未收受中間判決書,無從知悉法院作成
本次中間判決所憑之依據及理由,本公司尚無從具體回應各項判決理由,就本次中間
判決駁回大立光請求部分,本公司固然深感欣慰,惟就法院准許大立光請求部分,
本公司備感遺憾與無奈,本公司於本件訴訟之審理過程中,實已提出眾多足以駁斥
大立光之證據及說明,可證明大立光之請求並無理由,故待本公司收受本次中間
判決書後,本公司必當詳究判決書內容,並於本件訴訟之後續審理程序中,
繼續委由律師積極為本公司進行訴訟攻防,俾維護本公司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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