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99/08/31
2.發生緣由:
本公司事業廢棄物流向申報資料有誤,經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99年7月20日
以桃環廢字第0990805827號函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修正完成,
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之規定,
各裁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計裁處新台幣12萬元罰鍰。
3.處理過程:依規定改善處理
4.預估可能損失:不適用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規定改善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